转发:学生处关于评选2015年“勤工助学先进
?;馗鞑?、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发挥勤工助学工作的育人功能,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规定》和《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在校内开展2015年勤工助学评优工作,具体要求及安排如下:
一、奖励项目、对象及名额
1.勤工助学先进个人:面向全校参加校内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本单位2016年3月实际在岗学生人数的15%,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
2.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面向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教师。全校评选人数不超过实际申报人数的30%,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
二、评选条件
1.评选时段: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2.参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条件:
(1)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品德良好,态度端正,在勤工助学学生中有很好的表率作用;
(2)能够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奋发向上,乐于奉献;
(3)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勤工助学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4)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较强,能较为出色地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
(5)坚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评选时段在岗,且在岗时间不少于10个月;
(6)评审时段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7)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同等条件下成绩优良者优先。
3.参评“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1)直接负责所在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评选时段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不少于10个月;
(2)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该部门勤工助学的指导、组织、考勤等各项工作;
(3)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每个月的薪酬报送,正确率较高;
(4)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各种勤工助学负责老师的会议;
(5)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为人师表,公正公平,善待学生,能及时把握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求,热心为同学排忧解难,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在学生助理中享有较高威望。
三、评选机构、评选程序
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勤工助学评优工作;各用工单位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学生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1.申报者需认真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提交给用工单位;
2.用工单位成立评优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管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老师以及3至5名学生助理代表组成,单位需填写并提交《单位勤工助学评优评审工作小组名单》(附件5)。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单位申报材料、组织申报人述职、听取学生助理意见,并核定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推荐人数若超过1人,用工单位须在汇总表上体现排名顺序;
3.学生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各单位申报材料和候选名单进行审核;
4.学生处汇总获奖候选名单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公示评选结果。
四、其他说明
1.申报“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若符合评选条件但目前不在岗,可向原工作单位(在该单位工作时间符合评选要求)申请参评;
2.学生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老师不参评“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
五、材料提交说明
各用工单位请于5月24日之内将本单位的纸质版推荐材料提交至东校园环境学院学工办B218;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274905353@qq.com
联系人:关佩莹 联系电话:18819252454
环境学院学工办
2016年5月18日
文章来源: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