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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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实 施 细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为扩大基层民主,适应院(系)改革的新情况,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院教代会与校教代会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山大学教代会的下属组织。院教代会除了参加校教代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根据学院的特点,可以在院党委领导下,自行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条 院教代会的职权与职责
院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评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和副院长的述职报告。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民主监督院务公开、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通过学院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各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党政领导干部。
(一) 在院党委领导下,有计划对院系主要领导进行评议,并进行书面测评;
(二) 民主参与干部考核;
(三) 参与推荐院、系行政领导的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直选系主任;
(四) 对院、系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部门给予嘉奖、处分或调整;
五、院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系行政行使指挥权,团结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六、努力完成校教代会、校工会下达的各项工作,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
第三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
一、院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三、四月召开,如因故不能如期召开,需经教代会常设小组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二、院教代会常设小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设小组包括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5~6人。
三、院教代会闭幕期间,由院教代会常设小组行使教代会职权。院分工会是院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四条 参与日常工作中的民主管理
一、教代会派代表(或院分工会选派代表)参与学院的决策活动,发挥源头参与作用。学院党政领导应给予支持及主动安排。
二、建立和健全院分工会主席参加学院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部门工会主席、支部书记参加系(所、中心)务会议的工作制度。
三、院分工会主席及分工会委员、院教代会常设小组正、副组长、和部门工会主席及委员兼职从事工会、教代会工作,应根据其承担责任的轻重计入不同的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 代表
一、院教代会代表按学院在职教职工总人数30%民主选举产生,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并由院教代会代表推选校教代会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反映群众呼声,沟通上下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又要注意依法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代表应积极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建议。
四、代表无故不参加教代会组织活动或出国、病休一年以上者,可以考虑给予调整或补充。
五、校教代会代表调出本单位,凡属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所担任原院分工会或院教代会常设小组负责人的职务,自行失去,并另行补选。代表调离本?;虼锏椒ǘㄍ诵菽炅湔?,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六条 加强党对院教代会的领导
一、院党政要积极支持和尊重工会、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健全教代会制度。
二、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院工会和教代会的工作。
三、在对院、系工作进行评估时,应考虑院工会和教代会在民主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四、院党委是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和重要问题通报制度的重要保证。
第七条 经费和工作条件
一、学院根据院教代会和院分工会的工作计划,每年保证提供20000元经费,作为院分工会、院教代会会议和教代会常设小组的工作经费。特殊的活动经费由院分工会和院教代会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并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
二、学院视实际情况,为院分工会和院教代会提供活动场地,改善工作环境,保证院分工会和院教代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经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小组。